據媒體報導今年9月3日於宜蘭縣冬山路1段一處污水下水道工地,管道採明挖工法,施工進入灌漿回填階段,故將擋土鋼板拔出,陳姓工人疑為臨時調整管線,下至近三公尺深、六十分寬的開挖管道作業,突然遭崩塌土石活埋僅露出頭部,搶救過程中發生第2次坍塌,僅能改用人工鏟土方式救人,經歷2個半小時挖出時已無生命跡象。經查本市97年1月17日於政大二街一處台電管線工程,亦曾發生類似災害,一名工人於工地深度約2.5米開挖區從事配管作業時,因開挖區四周未設擋土設施,土質鬆軟,以致開挖面突然崩塌,土石擊中罹災者頭部並將罹災者頸部以下掩埋,經消防局緊急搶救送往醫院急救仍宣告不治。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鄒子廉處長指出,此類開挖作業具高風險,工作場所時時處於有土石崩塌之危害環境中,其施工安全重點如下:
開挖作業前,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有關規定,對於土方開挖深度超過1.5 公尺時,為防止土方崩塌應設置擋土支撐,或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安全之替代方法(例如自然護坡工法)。
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於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據以施行。
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依法採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以確保現場作業勞工之人身安全。
勞動檢查處將依上述重點持續加強露天開挖勞動檢查,以維護施工人員之安全。
資料來源: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