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及其解釋條文
事業廢棄物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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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 |
1. | 自行清除ˋ處理 | |
2. | 共同清除ˋ處理 | |
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ˋ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ˋ處理 | ||
3. | 委託清除ˋ處理 | |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ˋ處裡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裡機構清除ˋ處裡 | ||
第 31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ㄧ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
檢具事業廢棄物處裡計畫書,送直轄市ˋ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與事業廢棄物產生ˋ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 ||
既設事業 | 列管對象 | 檢具期程 |
1.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 檢具期程96.05.01~96.07.31 | |
2. 下修列管事業門檻部分 | ||
‧ 再利用機構 | ||
3.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既設事業 | 96.07.01~96.09.30 | |
4.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 | 96.09.01~96.11.30 | |
5. 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96.09.01~96.11.30 | |
新設事業 | 實施日期:自96年5月1日 開始實施 | 本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1. 建築拆除業 | ||
2.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 ||
3.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新設事業 | ||
4. 下修列管事業門檻部分 | ||
‧再利用機構 | ||
‧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 ||
96.09.01~96.11.30‧ 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 ||
實施日期:自96年8月1日 開始實施 | 本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
下修列管事業門檻部分 | ||
‧ 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
實施日期:自96年9月1日 開始實施 | 本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
5.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 本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
6. 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營建廢棄物上網申報的好處包括廢棄物去向可即時官制及流向明確ˋ廢棄物產出量營業者清除處裡業及環保機關皆有數據可供查詢不因人事更替而遺失ˋ全部上網登記免除櫃台化作業等優點,同時為協助營造業能夠順利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